今日长沙水泥多少一包(长沙哪里有卖白水泥)
铺pc砖一平方用多少水泥
一包水泥的四分之一。
一般铺地板砖用灰浆比例为1:2--1:3。-包水泥大约铺3- 4平方米。按4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需要25斤水泥(水泥-袋为25公所即100斤),则沙就需要50--75斤。
这只是理论计算, 实际使用中会多一些, 因为,地面高低不平,还有损耗。
按平均水泥沙浆厚度15mm计算,一平方米需要水泥9kg,沙子22.5kg,配合比为1:2.5;这个比例跟砖的大小和厚度没有关系;用这个比例乘以你铺砖的面积就是所用沙和水泥的总量。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
一、将《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居住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上述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中的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调整为“不小于45平方米”,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调整为“不得小于35平方米”。二、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所附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三、上述调整的标准自2008年4月15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表一
类别住 宅金 额1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局部墙面带装饰造型②地:中、高档实木地板(紫檀、柚木、云香等),或800×800镜面砖,中、高档仿古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③天棚:多级造型顶④门窗:花梨门、胡桃木门、黑檀木门等造型门,铝合金(塑钢)窗及木质窗套,不锈钢防盗网⑤厨卫:双饰面板橱柜,中档洁具,全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铝扣板吊顶420元/平方米2①墙:国产中、高档墙漆②地:中档实木地板(金不换、桦木地板等),中、高档仿实木地板或600×600镜面砖,中档仿古砖,中、低档花岗岩地面砖③天棚:二、三级吊顶或石膏大板二、三级吊顶④门窗:普通面饰板(榉木、白橡木等)包平板门及包窗套、铝合金(塑钢)窗,不锈钢防盗网⑤厨卫:双饰面板橱柜,中档洁具,普通防滑地砖、墙砖,铝扣板吊顶320元/平方米3①墙: 国产中、低档墙漆或喷塑墙面②地: 中档复合地板、小块拼花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普通釉面砖③天棚: 石膏一级吊顶带造型或木线造型④门窗: 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水典柳墙裙,不锈钢防盗网⑤厨卫: 普通防滑地砖、墙砖,塑扣板吊顶。240元/平方米4①墙:888涂料②地:普通复合地板,普通地砖③天棚:石膏一级吊顶或塑扣板吊顶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⑤厨卫:普通防滑地砖、墙砖,塑扣板吊顶160元/平方米5①墙:888涂料②地:普通地砖③天棚:石膏线、木角线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或中、低档有色调和漆门及门窗包套⑤厨卫:马赛克或普通釉面砖、墙砖、瓷片80元/方米6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0
表二
类别营 业 用 房金 额1①不锈钢(或钛金)与玻璃结构大门,或木制框架铝塑板(或防火板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大型全玻璃或金属与玻璃结构展示柜窗,或木制框架铝塑板(或防火板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品牌形象背景,不锈钢(或钛金)饰面与木制结构包柱、不锈钢或铁艺木扶手等②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木质墙裙上刷清漆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大板造型吊顶,普通二、三级吊全顶④地:进口大理石,或600×600以上花岗岩、600×600玻化石镜面砖、仿古砖,高档仿实木地板500元/平方米2①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②墙:国产中、高档墙漆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板平面吊顶,局部木质吊顶或铝扣板④地:中、低档大理石、花岗岩,600×600全瓷抛光镜面砖,中档仿实木地板380元/平方米3①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②墙:国产中、低档墙漆③天棚:轻钢石膏平面吊顶,普通二、三级四边吊顶,塑扣板吊顶④地:彩色水磨石,600×600釉面地板砖,中档复合地板240元/平方米4①墙:888涂料②天棚:轻钢石膏平面吊顶,普通二、三级四边吊顶,塑扣板吊顶③地:水磨石,500×500或400×400全瓷地板砖,普通复合地板120元/平方米5①墙:888涂料②天棚:石膏四边走线,木制四边走线③地:500×500或400×400以下釉面或全瓷地板砖80元/平方米6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0
表三
类别其他非住宅(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金 额1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木质墙裙,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②地:复合或实木地板,玻化镜面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大板吊满顶或造型吊顶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榉木包门(窗)套200元/平方米2①墙:国产墙漆,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②地:全瓷抛光镜面砖,复合地板或小块拼花木地板,中、低档花岗岩地面砖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小板吊满顶或铝扣板吊满顶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水曲柳包门(窗)套120元/平方米3①墙:888涂料,墙面喷塑或贴墙纸,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②地:全瓷防滑釉面砖③天棚:石膏四边走线或木制四边走线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80元/平方米4①墙:888涂料,铸铁扶手②地:釉面砖或全瓷地板砖50元/平方米5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0
有关说明:
1、装饰装修补偿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2、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第1年不予折旧,第2-5年每年折旧20%,使用6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住宅房屋装饰装修1、2年不予折旧,第3-10年每年折旧12.5%,使用10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
3、违法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内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4、发布拆迁通知后,擅自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5、其他设施补偿:
有线电视移装 300元/台
电话机移装 200元/台
窗式空调机移装 100元/台
分体空调机移装 200元/台
柜式空调机移装 300元/台
热水器移装 100元/台
浴霸移装 40元/台
管道煤气 2350元/户
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泥今日长沙水泥多少一包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今日长沙水泥多少一包的方针。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四条 省、市、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其业务接受上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第五条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应当对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制定有利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定额,加强对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科研单位加强对散装水泥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设施设备的研制和开发,搞好技术服务。第八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水泥制品企业、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使用水泥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
使用水泥500吨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凡有条件的,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第十条 新建水泥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70%以上今日长沙水泥多少一包;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50%以上。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均化、化验等设施、设备,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散装水泥销售、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销售、运输的散装水泥数量准确。第十二条 凡用户需要散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销售、运输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或者组织货源,保障供应。第十三条 大中城市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商品混凝土。逐步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本城市商品混凝土的供应。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载明使用散装水泥的内容。第十五条 承担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粉尘污染。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和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因施工需要进入城市市区道路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车辆通行车续。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和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当符合安全运行条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容器密封、不得洒漏。卸载时,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同当地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计量的监督和抽查。第二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和水泥用户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第二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每半年缴纳一次,分别于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缴清。
水泥用户按规定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结清。市、州、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每半年缴纳一次,按实收专项资金总额的5%在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上解到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除省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征免征。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
(一)散装水泥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维修今日长沙水泥多少一包;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今日长沙水泥多少一包他开支。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条第(一)、(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5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精简行政许可项目的精神,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市人民政府对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8项,调整31项,保留168项。垂直管理单位的许可项目未纳入此次公布范围。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变相审批,也要防止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市人民政府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各有关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
2、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3、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8项)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市发改委2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3外国人准迁证核发市公安局4外国人出入境许可(需省公安厅授权)市公安局5外国人居留证核发市公安局6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市公安局7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市公安消防支队8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证件核发市地方海事局9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市体育局10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市商务局11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等进口合同审批市商务局12加工贸易业务许可市商务局13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14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市环保局15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市卫生局16食品摊贩和集贸市场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市卫生局17洞庭湖蓄洪区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变卖及安全楼台拆除审批市水利局18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附件2:
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实施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调整后项目名称 市公安局1爆破作业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审批、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特种行业(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3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4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台湾、大陆两地居民往来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5民用枪支持枪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枪支运输、民用枪支持枪许可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市民政局6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市地方海事局7船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船员(包括引航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8在港口区域内使用岸线建造建筑物审批《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9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市运管处10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机动车维修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市公路局1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和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1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市人口计生委1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人员执业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市体育局14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开办武术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市城管局15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含公园)、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含公园)审批《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6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及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市林业局17林木采伐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木材采伐证、运输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8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临时占用林地、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19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20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市民族宗教局21成立宗教团体审查《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审批22改建、扩建、重建(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市民族宗教局承办)《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筹备设立(含重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设立寺观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市环保局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市拆迁办24市区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市区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市规划局25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7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市农业局28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市安监局2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类)核发市事业单位登记局30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备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市广电局3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附件3: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8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立依据备注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市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发改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市发改委《湖省南省信息化条例》 4使用袋装水泥行政许可市经委《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 5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6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7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市科技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建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9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市建委《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0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市建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1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超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市建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2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及准购证核发 市公安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13集会游行示威审批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5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许可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6出入境通行证核发(需省公安厅授权)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17普通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需省公安厅授权)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18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市公安局《中华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19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市公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市公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2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3城市养犬审批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发布) 24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市公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5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6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7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8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9非机动车登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0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34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35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36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市人事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7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市劳动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8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市劳动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9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市劳动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0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市劳动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1外国人来湘就业审批(需省劳动保障厅授权)市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2台港澳人员来湘就业审批(需省劳动保障厅授权)市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3采矿权许可市国土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4临时用地许可市国土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5供地许可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承办46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7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48集体建设用地许可市人民政府《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49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50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51港口经营许可市交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52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许可市交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53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可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54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市交通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5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市交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56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57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市运管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5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市运管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59危险货物公路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核发市运管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60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市运管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61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市公路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6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市公路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63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批市公路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6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市公路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65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核市地方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发﹝1987)78号)、《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66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经营许可市地方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67在内河通航水域、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审批市地方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68船舶进出口内河港口签证市地方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69在港口的船舶冲洗、排放、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审批市地方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70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市地方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 71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市地方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72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上岗资格证核发市驾培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73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市驾培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74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市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75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市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76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市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77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核市广电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78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市广电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79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市体育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0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审批市体育局《全民健身条例》 (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 8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市城管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82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市城管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83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市城管局《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园绿地由市园林局负责审批84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市城管局、市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5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市城管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86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市商务局《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87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市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湖南省林业条例》 88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审核(需省林业厅授权)市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89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市林业局《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90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市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91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市林业局《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92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核发市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9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市粮食局《粮食收购条例》 (国务院令第244号) 94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市民族宗教局《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95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广告片等审批市民族宗教局《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426号) 9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市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97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市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98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市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99转移危险废物审批市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00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市环保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101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由市环保局承办10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市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10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市卫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04医疗广告证明审核市卫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05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市卫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0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市卫生局《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10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签发市卫生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10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市卫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0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市卫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10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市卫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五条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必要的环境保护投入,采用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防止、减少生产经营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工作、生活等活动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进环境保护教育,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接受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大气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的举报。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八条 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实施步骤。第九条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采用烟气超低排放等技术;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限期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电力调度单位应当优先安排使用清洁能源的发电机组和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机组发电上网。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第十一条 鼓励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等实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逐步扩大。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建成区可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第十三条 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烧制建筑用砖厂;已经建成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关停,并予以处理。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化工、印染、包装印刷、涂装等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操作规程,指导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第十五条 在化工、印染、包装印刷、涂装、家具制造等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的使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当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